被告人宋某某犯强制猥亵罪,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成功为其罪轻辩护!
【案 由】强制猥亵罪。
【案情简介】
公诉机关: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宋某某,男,1998年生,户籍地:湖北省宜昌市xx村xx号。因嫌疑犯强制猥亵罪,于2018年5月12日被羁押,次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5月25被逮捕。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。
公诉机关指控:2018年5月12日晚20时许,被告人宋某某酒后来到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购物中心电影院放映厅内,看见被害人陈某平长相不错,遂心生歹念,欲往陈某平怀里坐,试图对其实施猥亵,但遭到陈某平反抗后将其推开;之后,被告人宋某某在该放映厅内又对另外一名女子试图实施猥亵,但遭到他人呵斥后迅速逃离现场。随后被告人宋某某又至该购物中心二楼,看见被害人廖某夕(未成年人)长相不错,于是上前强行拖拽廖某夕欲对其实施猥亵,但被廖某夕的母亲及路人及时上前制止,宋某某见状随即逃离现场。之后,被告人宋某某又至该购物中心一楼,看见被害人刘某娜长相不错,于是又上前强行抱住刘某娜欲对其实施猥亵,但遭到刘某娜的反抗并挣脱。被告人宋某某见多次猥亵他人未果于是逃离该购物中心,但被追赶来的群众及保安员将其抓获。之后,接到报案的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宋某某带回派出所。事后经法医鉴定,被害人廖某夕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,被害人刘某娜未见损伤。
2018年7月13日,被害人陈某平出具了谅解书,表示对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。
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,并当庭认罪,请求从轻处罚。
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:
1、起诉书的指控,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。
2、宋某某系犯罪未遂,且未造成严重后果,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。
3、宋某某一贯表现良好,且案发后坦白并积极赔礼道歉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
综上,恳请对被告人从宽减轻处罚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人宋某某是否能从轻或减轻处罚?
【处理结果】
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:
被告人宋某某犯强制猥亵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)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中,被告人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,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,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家属委托国晖律师给被告人做罪轻辩护,国晖律师从被告人认罪、悔罪、认罚,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角度辩护,最终法院只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,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猥亵儿童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;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应当予以没收。没收的财物和罚金,一律上缴国库,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。
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8)YHXS0247档案编写】